
文/潘捷 聂亚超
当前,国家出资公司和上市公司都在实施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的专项工作,但因推进过程中涉及诸多问题,且无过往经验借鉴,也缺乏具体指引,实践中存在很多困惑,面临较多挑战。这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上市公司需要因企制宜、统筹推进,加强与监管部门、同行企业等沟通,在推动公司治理模式规范、有序转型的同时,保障企业治理的内在统一性,为更好发挥审计委员会作用夯牢基础。
四大挑战拖累审计委员会转型进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继续遵守中国证监会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
根据笔者查询,截至2025年6月30日,境内股票市场共有上市公司5429家,公开信息显示已有1300多家上市公司取消了监事会,完成率在23.95%左右。虽然进入6月相关工作节奏有所加快,但2025年时间过半,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的任务完成比例还不足四分之一。这说明,很多上市公司在推进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笔者分析,推进过程中可能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重新选任问题。我国资本市场于2001年首次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2018年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将审计委员会确定为上市公司必设机构。审计委员会在强化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3年4月,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
2025年6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扩大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这意味着审计委员会成员工作量大幅增加,也要求其知识结构更加全面,所以“此”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非 “彼”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
另外,原来审计委员会由3名独董组成,现在职工董事也可以进入审计委员会。而审计委员会取代含有职工监事的监事会,职工董事按理是应当进入的,以体现一以贯之的保障职工权益理念,这意味着审计委员会成员需要重新选任。不过查询巨潮资讯网发现,包括国有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上市公司在内,很少有上市公司将职工董事纳入审计委员会,原因可能在于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并没有强制要求。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知识结构和薪酬问题。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后,要求其成员的知识面更加宽广,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其中,对会计、法律知识要求较高,掌握公司治理运作、违规追责、上市公司监管等方面的知识也属于刚性要求。由此而来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既然对工作职责和知识结构均提出了更高要求,那么从权责利匹配的角度考虑,就需要增加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薪酬。不过,目前上市公司公告主要披露的是2024年度薪酬情况,看不出是否为此涨薪,上市公司明年上半年披露2025年度报告时才能做出比较分析。
股东会召开时机问题。取消监事会属于重大公司治理事项,因监事会由股东会产生,自然也应由股东会取消。上市公司监事会组成一般包括职工监事,那么取消就面临两个程序:一是股东会免除股东代表监事,另一个是职代会等民主程序免除职工监事。从董事、监事任期3年分析,2025年有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面临换届,这部分上市公司从效率来讲可能会将取消监事会与换届一起安排,这样程序会简单化,到期职务自然免除,新一届董事则按选任程序表决即可。不在换届年的上市公司要么安排在年度股东会一起审议取消监事会议题,要么召开临时股东会单独讨论取消监事会议题。自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来,根据笔者对沪市主板上市公司的统计,截至6月30日,发布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告以取消监事会的上市公司有117家,数量并不少。
上市公司“集团”内部统筹安排问题。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集团性质的,拥有数量不等的子公司。取消监事会属于公司治理模式的重大变化,上市公司需要对公司治理进行全局性统筹考量。比如笔者所在上市公司在考虑修改章程的同时,考虑了下属子公司从传统二元制向董事会一元制的治理模式转变,涉及子企业章程、规章制度、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安排等方面。根据我们与其他央企上市公司的沟通情况,大家整体思路基本一致。所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工作并不是“一件”工作,而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否则无法做到治理的统一性。
可以说,在中国证监会过渡期安排公布后,因为取消监事会工作是公司治理重大变革,属于“原创性工作”,并无前期可借鉴的操作性经验,上述分析的四点原因导致上市公司取消监事会(监事)的工作进展并不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的陆续发布,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提供了指导和参考,并作为评估和提升审计委员会运作质效的基础,非上市公司可以参照执行,相信这项系统性工作的进度会进一步加快。
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有何程序问题?
审计委员会产生及罢免程序问题。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与其他专门委员会一样,均为董事会的下设机构,按理应由董事会产生,对董事会负责,与董事会的关系是作为董事会的内设机构,协助董事会提高运行效率,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再来看监事会,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股东会负责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那么问题来了,作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由董事会产生,而作为替代监事会的审计委员会似乎又应该由股东会产生,审计委员会到底如何产生和罢免?
这个问题现在没有权威解答。从法理角度分析,虽然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内设机构,但其实体法律地位和监事会等同,不应仅仅是董事会的下设机构。另外,审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就是监督董事,故而审计委员会的运行应具有独立于董事会的自主性。否则,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履行全面监督职能的立法目的就无法实现。鉴于作为股东代表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履行监事职权,因此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比较合适。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比如提名、战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由董事会产生即可。罢免程序类似。
不过,从上市公司实践来看,通过对已经完成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相关工作的上市公司公告分析,审计委员会成员依然是由董事会选任,与其他委员会产生程序无异。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监管机构等并没有提出强制性要求,也没有给出关于审计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的具体指引,上市公司自然按照董事会一般专业委员会的产生程序选任,而不会作特殊处理了。
涉及的民主表决程序问题。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职工董事均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职工董事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是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呢?应当说是不需要的,因为职工董事本身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其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属于兼职,无须再行选举。
公司如果决定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那么就要在现有基础上撤销监事会,选举审计委员会,笔者依然坚持认为这是股东会的权限,尽管实际执行有偏差。需要注意的是,职工监事怎么办?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如果取消监事会,那么职工监事自然也需要经民主程序免除。不过,监事会每届任期一般是三年,如果恰巧赶上任期结束,职务自然免除,相关程序就省去了。但也可能有例外,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有的地方市场监督部门可能需要免除材料,因此建议先行咨询市场监督部门为宜。
更好发挥审计委员会作用的现实路径
深刻认识公司治理变革。如何理解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行使其职权?这仅仅是监事会权责向审计委员会的迁移吗?显然不是。实际上,这是我国在公司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随着公司治理结构从双层制转向单层制,将对董事会的外部监督改为由董事会内部的审计委员会进行监督,是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迈出的实质性动作。
当然,在推进上述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仍然面临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审计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组成,必须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陷阱”。借鉴境外独董履职的重心是履行监督职能和中小投资者保护等,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履职也可做出区分,执行董事更多负责定战略、作决策,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更偏向于防风险,以达到董事会权力的有效制衡。
在原先的双层制结构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并行设置,审计委员会更多地履行财务监督职责,但改革后的审计委员会替代了监事会,其职能需要扩展,涉及公司治理、法治建设、合规管理、内控和风险管理等。这就要求公司提高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广度和深度,强化其履职能力。同时,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了保证合格履职,应定期同管理层、业务部门交流,多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公司战略推进、项目进展、法治合规建设、风险防范、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密切关注公司经营动态,主动搭建与公司重大事项及日常经营基本事项相关的沟通桥梁和高效信息传递机制。
还有一个问题是,新公司法赋予审计委员会很大的职权,那么谁来监督审计委员会?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监事会会议决议。既然审计委员会承接了监事会的职能,那么公司股东理应有权查阅、复制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借以监督审计委员会正确履职。当然,审计委员会成员本身是董事,也要接受其他公司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尤其是,国有企业正在构建“大监督”体系,持续完善党内监督、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监督、业务监督、民主监督在内的监督工作体系,审计委员会成员还需要接受“大监督”工作体系的监督。
因企制宜设立审计委员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主要因为上市公司基本属于“小集团”,在推进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的工作时,会统筹考虑权属企业的规范治理。那么,权属企业是否都有必要设置董事会并下设审计委员会呢?
新公司法在允许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的同时,给予公司尤其是有限公司更大的自治权。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例如笔者所在的央企上市公司,其权属企业中,规模较大的合资公司原则上要建设规范董事会,并要求设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规模较大的全资公司或规模不太大的合资公司,确有必要时可设董事会,并由公司决定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规模较小且股东人数较少的全资或合资公司,仅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由内部审计机构履行监事会(监事)的监督职能。由此,保障集团公司内部公司治理策略的统一。
何谓“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新公司法对此并无具体认定标准,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合理划分。笔者理解,所谓“规模较小”,至少要满足国家统计意义上的中小微企业标准。至于“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不超过两个应属于较少情形。问题在于,如果同一个实控人之下,有三个以上的股东,是否也可以理解为“股东人数较少”?对此,一方面建议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应解释,指导实践工作;另一方面,企业需要跟市场监督部门提前沟通,确保在不设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情形下能够办理登记。
科学设计公司章程条款。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监事会职权的兜底条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条规定了审计委员会职权的兜底条款,“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这些均表明,公司章程对审计委员会职责拥有很大的自主权。
新公司法“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要求国家出资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践中,央企层面已将上述要求落实到公司章程中,并多由审计委员会承担。因此,需要认真设计公司章程,科学合理设定公司治理规则,推动审计委员会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除了国家出资公司,民营上市公司同样负有建立健全内控和依法合规经营的义务。笔者查询了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领域的10家创业板民营上市公司章程,发现这些公司虽然完成了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相关工作,但其有关审计委员会职权的规定,基本摘抄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中的一般性规定,甚至兜底条款也照搬“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的表述,并没有根据公司实际具体化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可以说,这些做法都符合监管要求,只不过在完成“规定动作”时,“自选动作”并不到位或者没有体现出来。
总之,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都应当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新公司法精神,在贯彻落实中,通过科学、合理地厘清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边界,使董事会的决策作用更加彰显,使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从而加快建立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以制度创新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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